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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立法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法规政策要求,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落实诚信价值观 需要信用立法
诚信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诚信价值观理应成为法律价值内涵。建设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关键是建立完整规范的信用制度,将信用行为纳入制度管理体系。信用法制通过约束、引导,惩戒失信与激励守信,不仅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而且还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信用习惯,把信用作为自己内心的需求。信用立法将改变信用无法可依的局面,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起到积极作用。首先,信用立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
审慎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罗培新在《法学》2016年第12期撰文指出,社会信用立法游走于公私两域,具有相当高的技术难度,必须在立法法确立的权限范围内审慎进行。社会信用可以被界定为信用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状态,而对该状态的主观评价,则由运用信用信息的主体自行做出。社会信用立法切忌建成公民道德档案,道德要素在进入信用立法的视野之前,必须满足“以德入法”的路径。立法者在体认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基础上,还须认识到公共信用信息
信用立法须把握三个关键
信用立法须把握三个关键。首先,征信主体和征信对象须明确。即谁有权征信和管理信用系统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否则会乱套,比如,如果随便一个部门或者机构都可以征信,那么不仅容易造成征信权滥用,而且个人信息也缺乏保护。从相关资料看,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三种,即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以及个人信用体系。每一种信用体系应该由相应的部门或机构来承担责任。征信对象应该覆盖所有人群或机构,包括政府部门。问题是,谁来负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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