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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各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用承诺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在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信用承诺书,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中所上报的资料真实性和过程的规范性进行承诺,相关承诺书在作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必备资料的同时,一并作为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录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联合惩戒对象

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失信企业和失信相关人具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方、转让方、委托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评标(评审)专家、中标人、受让方、竞得方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主体)。

三、规范失信行为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是指由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等依法认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矿产和土地资源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失信行为皆适用本通知。

(一)招标人、采购人、出让方、转让方、委托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1.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与交易活动相关人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5.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6.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7.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8.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

9.接受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0.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1.相互串标投标的,以向其他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通过转让或出租、出借资质方式进行投标、竞买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的;

5.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恶意投诉的;

6.在招标、投标、竞买过程中与交易活动相关人员进行协商谈判,商定结果的;

7.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中标人、受让方、竞得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1.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竞得,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合同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中明确规定不得分包转让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3.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

4.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恶意拖延履约期限的;

5.向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材料供应商货款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1.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1.参与或组织围标、串标的;

2.参与或组织违规转包分包的;

3.扰乱开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4.在交易活动中行贿受贿的;

5.挂靠、借用资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明确联合惩戒措施

实施联合惩戒的行政机关及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二)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四)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五)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医疗器械集中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六)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医用耗材及检测试剂采购活动;

(七)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林权流转;

(八)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九)依法限制失信主体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十)依法限制失信主体从事评标活动;

(十一)依法加强对失信主体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二)在市域范围内,依法限制失信主体获得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相关行政许可;

(十三)依法限制失信主体享受市级财政部门给予的财政补贴;

(十四)依法限制失信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等优惠性政策支持;

(十五)将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采取限制性的金融服务措施。

五、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1.及时记录信用行为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的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在规定周期内上报。

2.纳入信息共享平台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实现与行政监督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收集的信息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

3.规范公示公开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网站与“信用镇江”网站实现互联互通,以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共享公示。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对于公布的失信行为认定或惩戒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异议处理。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