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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

  《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制定于2017年,办法出台后,对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指导作用。同时,在实践中也凸显出了相关术语使用不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界定缺乏上位法律及政策依据、对过惩相当原则贯彻不够深入等问题。

  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书面征求了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等单位意见,同时通过威海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结合各部门、单位及社会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审议稿)》,于2022年4月1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修订内容

  《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修订稿)包括总则、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奖惩程序、权益保护、管理和保障、附则共六章24条,本次主要对第二、第三章进行了修订。

  第二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明确了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对过惩相当原则进行了强调,明确了应当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

  第三章:联合奖惩程序。明确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保障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对严重失信对象的称谓进行了规范,将原文“黑名单”的称谓改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联系人:信用中心 郑凯;联系电话:5200264)

  链接:关于印发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