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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加减法 让市场监管严违名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做好加减法 让市场监管严违名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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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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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为抓手,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包容审慎适度监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有助于提高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法治化水平,最终促进社会主体诚信自律。

  一是“做好加法”,科学、全面地覆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监管对象与事项,形成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就监管对象而言,从原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删去“企业”二字意味着监管对象的扩大。诸如个体工商户、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如果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样有可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就监管事项而言,在全面“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后,大市场、大监管格局已初步形成。若要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梳理既有规范性文件并厘清其中市场监管部门必须“重拳”打击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显得尤为关键。此次修订加大对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科学、全面地分条列举以下情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且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行为。例如,当前预付费消费方式日益普及,但经营者“跑路”“合同埋雷”的乱象同样十分突出。此次修订充分发挥信用监管职能作用,增加了“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的规定,让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受到应有的惩戒。

  二是“做好减法”,从严认定列入情形,实现包容审慎适度监管;规范移出程序,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就列入情形而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同于一般的失信行为记录,相应的管理措施更为刚性,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列入名单的当事人增加检查频次。但为防止滥用这一执法手段,《管理办法》明确只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同时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行为,才有必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般违法失信情形原则上不予以纳入管理。同时,执法人员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过罚相当。

  就移出程序而言,《管理办法》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合理划定惩戒时间,实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进有出”。原则上,当事人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3年后,由列入名单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移出。此外,给予失信主体主动重塑信用的机会,如其已自觉履行规定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被列入名单满一年后申请提前移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管理措施,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合法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提前移出名单并不意味监管的豁免,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晓军,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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