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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征促会十年深耕商务诚信领域 创新实践树立全国标杆

佛山市企业征信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佛山征促会")近日举办十周年庆典活动,系统回顾协会成立以来在商务诚信领域的创新实践成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迎重磅修订 公积金领域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继2002年、2019年之后的又一次系统性重大调整。

险企资产负债管理新规发布 从事后评估向全程嵌入转变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要求,明确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推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从“事后评估”向“全程嵌入”转变,进一步提升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落地后,保险公司短期将面临一定的整改和适配压力,长期来看资负管理能力与监管要求匹配度较高的企业有望受益。

学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学术不端者可被撤销学位


  日前,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

  根据《草案》,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三种情形具体包括:一是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二是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三是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草案》提出,受教育者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异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