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官网~

信用服务热线:010-87163815

信用等级查询
星级认证查询
可持续披露查询
电商认证查询
%{tishi_zhanwei}%
%{tishi_zhanwei}%

推荐内容

佛山征促会十年深耕商务诚信领域 创新实践树立全国标杆

佛山市企业征信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佛山征促会")近日举办十周年庆典活动,系统回顾协会成立以来在商务诚信领域的创新实践成果。

北京信用学会2025年年会暨 第四届信用学术论坛成功举办

北京信用学会2025年年会暨第四届信用学术论坛于2025年11月22—23日在首都师范大学成功举办。会议由首都师范大学和北京信用学会主办,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承办,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学术不端者可被撤销学位


  日前,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

  根据《草案》,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三种情形具体包括:一是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二是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三是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草案》提出,受教育者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异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