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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迎重磅修订 公积金领域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继2002年、2019年之后的又一次系统性重大调整。

险企资产负债管理新规发布 从事后评估向全程嵌入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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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医保违法违约行为或将纳入信用失信记录


  近日,青岛市医保局就《青岛市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的记录、公示、信用综合评价、信用信息的应用、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内容。

  医保部门对日常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正常,C级为一般失信,D级为严重失信。医保部门将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实施监督管理。对评价为A级的信用主体可以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对评价为B级的信用主体正常监管,对评价为C级和D级的信用主体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将被记入一般失信记录: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被暂停业务6个月以上或者被解除服务协议;年度考核为最低等级或得分60分以下,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承诺内容不属实或不履行承诺义务;医保医师违反管理规定被暂停医保医师资格6个月等行为。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将被记入严重失信记录:

  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且拒不整改、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应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却拒不缴纳;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医疗保障待遇;拒不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拒绝接受医疗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等行为。

  对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将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实施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惩戒措施,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各有关单位、关注医保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可登陆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ybj.qingdao.gov.cn)查阅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0年11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qdybjjjglc@163.com。请在邮件标题加注“《青岛市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二、邮寄纸质信函至: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708房间,邮编266071。请在信封表面加注“《青岛市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