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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征促会十年深耕商务诚信领域 创新实践树立全国标杆

佛山市企业征信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佛山征促会")近日举办十周年庆典活动,系统回顾协会成立以来在商务诚信领域的创新实践成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迎重磅修订 公积金领域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继2002年、2019年之后的又一次系统性重大调整。

险企资产负债管理新规发布 从事后评估向全程嵌入转变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要求,明确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推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从“事后评估”向“全程嵌入”转变,进一步提升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落地后,保险公司短期将面临一定的整改和适配压力,长期来看资负管理能力与监管要求匹配度较高的企业有望受益。

《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个人的信用管理,倡导诚实守信,建立失信人员从业惩戒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南宁市本级、各县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考录、聘用、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军转安置等活动中涉及人员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个人失信行为是指个人在从事相关社会经济活动中,反映其不诚实守信、不遵纪守法并被我市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记录的行为。具体行为种类见《南宁市城市治理重点领域个人失信行为一览表》。

第四条 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按管理权限反馈给组织人事部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通告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对失信人员实施从业惩戒。

第五条 个人的失信行为按性质轻重划分为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类别。其中轻微失信行为每条计分1分,较重失信行为每条计分3分,严重失信行为每条计分6分。

第六条 对1年内发生失信行为累计达到6分及以上的失信人员,采取以下从业惩戒措施:

(一)取消报考我市公务员(选调生)资格;

(二)取消报名应聘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

(三)参加我市公务员(选调生)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列入考察对象的,考察结果确定为不合格,不予录用;

(四)取消报名应聘我市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资格;

(五)取消报名应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资格;

(六)取消报名应聘我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资格;

(七)不得从市外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

(八)列入我市年度军转安置计划的军队干部,作退档处理;

(九)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十)2年内不得申请交流调动;

(十一)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

(十二)2年内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