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官网~

信用服务热线:010-87163815

信用等级查询
星级认证查询
可持续披露查询
电商认证查询
%{tishi_zhanwei}%
%{tishi_zhanwei}%

推荐内容

佛山征促会十年深耕商务诚信领域 创新实践树立全国标杆

佛山市企业征信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佛山征促会")近日举办十周年庆典活动,系统回顾协会成立以来在商务诚信领域的创新实践成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迎重磅修订 公积金领域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继2002年、2019年之后的又一次系统性重大调整。

险企资产负债管理新规发布 从事后评估向全程嵌入转变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要求,明确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推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从“事后评估”向“全程嵌入”转变,进一步提升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落地后,保险公司短期将面临一定的整改和适配压力,长期来看资负管理能力与监管要求匹配度较高的企业有望受益。

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会计人员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奖励诚信、惩戒失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会计人员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4日

龙岩市会计人员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条 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针对会计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会计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第三条 加强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制定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要求,将完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有序推进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综合利用、激励惩戒措施等,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纠错、信用修复、分级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体系。

第四条 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为守信会计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

(二)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会计人员年度内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信用“黑名单”: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 私设会计账簿的;

3.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1.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2. 其他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情形。

会计人员有以上所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会计人员名单。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对以上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龙岩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龙岩”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三)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将发现的会计人员失信行为,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发现的会计人员失信行为,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同时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对会员信用情况进行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预算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任用的会计执业人员、代理记账执业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