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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萍乡市教育局印发《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各县(区)教育局:

现将《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萍乡市教育局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萍乡市教育局

2018年8月16日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萍乡市教育局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诚信萍乡建设,促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在人民法院和教育系统之间有序衔接,根据省高院、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萍乡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管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工作,各县(区)人民法院、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收费民办学校,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就读学生每学年在校所需费用高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民办教育机构。

本市高收费民办学校的名单,由各县(区)教育局根据前款标准确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学校名单及学校代码报送市教育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法院及其入学适龄子女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整理并以电子版的形式在每年6月30日前交市教育局留存,再由市教育局分发至各县(区)教育局和所有高收费民办学校。

第五条 各高收费民办学校应当通过招生公告(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告知不接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入学就读,并严格审核学生家长征信情况。

第六条 高收费民办学校应当在招生时依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电子版),逐一严格核查报名入学学生信息,发现报名入学学生属失信被执行人子女的,应当不予接收其入学,并当场说明理由。

报名入学学生及其家长对纳入失信提出异议的,由决定纳入失信的执行法院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反馈相关县(区)教育局和高收费民办学校。

第七条 高收费民办学校应在新生报名截至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接收入学的学生及其家长信息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县(区)教育局。

第八条 各县(区)教育局在每年9月30日之前,依据辖区高收费民办学校的入学新生学籍信息,对照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电子版)进行抽样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高收费民办学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提交的书面材料报市教育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总。

第九条 高收费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接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的,由市法院牵头对其进行联合惩戒,并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将违规接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的高收费民办学校名单及对其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进行全市通报。

全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上述规定,所产生的争议依照法定程序,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