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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司法局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司法行政系统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是指市司法局根据企业司法行政系统所管辖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科、司法鉴定科、法律援助等行业从业人员及其他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惩戒性措施的行为。

第二条 对律师行业失信的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行业协会对其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司法厅暂停其执业。

第三条 对公证行业失信者,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失信行为计入公证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其执业。

第四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单位经营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由行业协会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业或取消基层法律服务资格,失信行为当事人其相关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对司法鉴定行业失信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由行业协会进行记录和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司法厅暂停其执业。

第六条 对法律援助部门失信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由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办理其法律案件。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漯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