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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厦门市地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厦门市地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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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厦门市金融办
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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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厦门市地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地方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各地方金融机构:

为推动厦门市地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建设,提高从业人员诚信水平,我办制定了《关于加强厦门市地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关于加强厦门市地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诚信建设,提高从业人员诚信水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厦府〔2015〕354号)等要求,现就加强厦门市从业人员诚信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建设,完善其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建立健全加强从业人员诚信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序推进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推动从业人员信用状况逐步与其职务晋升、个人奖励等挂钩。

——加强教育,奖惩联动。把教育引导作为提升从业人员诚信意识的重要环节,发挥行为规范的约束作用,使从业人员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我市从业人员的自觉自愿行为。同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从业人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二、增强从业人员诚信意识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从业人员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二)持续推动职业道德建设。市金融办和各区(管委会)地方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根据地方金融机构工作特点,进一步引导从业人员自觉熟悉法规、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从业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三)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从业人员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从业人员诚信典型、诚信事迹,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三、加快推进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

(一)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以在职从业人员为对象,以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为依据,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基础,及时采集、如实记载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形成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作为评价从业人员履职和遵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市金融办负责建立全市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信息库,负责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的管理、信息的发布等工作;各区(管委会)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地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将采集的信息及时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将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为用人单位聘用、人才交流和政府部门考核奖励提供信息参考和服务。

四、完善从业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诚信从业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作为先进工作者评选、高端金融人才库选评及相关政府补贴等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对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从业人员,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从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从业人员。

(二)对严重失信从业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在先进工作者评选、高端金融人才库选评和相关政府补贴等资格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从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严重失信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探索建立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披露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从业人员严重失信信息。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金融办和各区(管委会)地方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方金融机构监督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支持地方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加强对会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工作作为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要重视政策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科学指导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工作。要重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政策措施落地生效。要重视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明确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从业人员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力度。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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