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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连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红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1-22 01:37
来源:
连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以及《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意见》(闽安办〔2017〕10号)规定,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实施安全生产诚信“红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全县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守信一、二、三级评定的,列入安全生产“红名单”,对列入“红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二)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中,对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三)在其新增项目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项目竞投标、政策性资金投入和财税政策扶持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相关金融机构应在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中给予支持,保险机构可根据守信企业信用状况,依法降低其保险费率;
(五)其他依法应采取的激励措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对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职业病危害不治理;
(二)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半年内连续两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县级安监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 “黑名单”的企业,经当地县级安监部门集体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当地县级安监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对其组织检查验收,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地县级安监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八条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红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红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3日